一、依據「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7條、第1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二、如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機構(如:醫院)、法人或團體於本(114)年度有開辦救護技術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之需求,請逕洽「社團法人中華緊急救護技術員協會」申請辦理。
三、救護技術員訓練機關(如:衛生、消防主管機關、國軍單位)開辦救護技術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則仍由衛生福利部辦理審查作業。
四、另,因應「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修正,本(114)年度起將辦理全國救護技術員訓練單位實地查核作業,以確保各辦訓單位辦理救護技術員訓練符合修正後規定,且具有品質,屆時請各訓練單位配合辦理查核作業。
五、「社團法人中華緊急救護技術員協會」聯繫資訊如下:
(一)聯絡電話:02-28350119(114年5月2日啟用)
(二) 聯絡地址:台北市士林區中正路118號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