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下簡稱給付辦法)第14條第3項規定:「長照身分別異動時,照管中心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應變更照顧計畫,並於變更當日生效」。
(二) 衛福部前於113年3月26日以衛部顧字第1130011135A 號函 補充說明,若長照給付對象(以下簡稱個案)之長照身分別異動,係因社會福利身分審查所致,嗣經個案提出申復 後回復原社會福利身分者,則視為其社會福利身分未曾中 斷,長照身分別視為未曾異動。
(三) 關於長照身分別變更之生效日,應區分以下情形(如來文附件1):
1.個案福利身分屬同一社會福利法規變動之情形:
(1) 若個案長照福利身分別之變更,係因同一項社會福利法規之審查條件變動所致,且經申復後回復原福利身分者,則其長照福利身分別得追溯至當年1月1日起生效。
(2) 例如,個案原領取中低老津第5條第1項第2款津貼,經審查變更為一般戶,嗣經申復後改為領取同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津貼者,即屬此類。
2.個案福利身分屬不同社會福利法規變動之情形:
(1) 若個案長照福利身分別之變更,係因不同社會福利法規之審查標準不同所致,則其長照福利身分別應自照 管中心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得知變更當日」起算,不得追溯至當年1月1日。
(2) 例如,個案原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辦法之補助,經申復後為列冊低收入戶或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因該辦法與社會救助法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 津貼發給辦法之社會福利身分審查標準不同,故其長 照福利身分變更應自「得知變更當日」起算。
(四)「為避免因社會福利身分審查時程差異,造成長照身分別異 動爭議,衛福部請本局轉知所轄單位、照管中心及社區整 合型服務中心,依來函說明辦理如下:
1.長照給付對象若知悉社會福利身分可能異動,應主動聯繫照管中心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並提供佐證資料。
2.照管中心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應依個案實際情形審認 長照身分別,並據以變更照顧計畫。
3.有關個案因長照身分別異動,致服務費用須核增或核減者,逕依衛生福利部「長照2.0服務費用支付審核系統」之核增(減)項目登錄作業辦理,並於系統內敘明核增(減)原因(含特約機構名稱、個案姓名、服務日期、核增減原因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