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2月25日衛部顧字第1131963620號函辦理。
- 依據給付辦法第9條附表四,日間照顧中心喘息服務-全日(GA03)、日間照顧中心喘息服務-半日(GA04)、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GA05)、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夜間喘息服務(GA06)之給(支)付組合內容說明及價格均含交通接送之費用;另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GA05)照顧組合內容及說明略以:「長照給付對象至住宿式長照機構接受短暫照顧、停留,由機構工作人員提供24小時之照顧,服務內容包含護理照護、協助沐浴、進食、服藥、活動安排及相關服務;本組合以1日(24小時)為一給(支)付單位」,併予敘明。
- 基上,為確保民眾接受長照服務之權益及妥善運用長照資源,針對社區式及機構式喘息服務之申報預計於114年3月1日起於支付及審核系統新增檢核條件如下:
- (1) 社區式及機構式喘息服務,不可重復申報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BD03):社區式及機構式喘息服務提供單位,同個案同日申報給付辦法之照顧組合「喘息服務」及「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BD03)」,該筆交通接送費用將不予核給。
- (2) 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之照顧服務員(下稱照服員)申報人數檢核:查機構住宿式服務之型態為提供長照服務對象全日24小時之照顧服務,實務上一位個案應由2-3位照服員輪班照顧,倘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單位於申報長照給付及支付費用時,未確實登載提供服務之照服員資訊,僅以一位代表申報,則該筆申報費用應不予核給,亦不得刪除、修正後補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