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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菸害防制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明定全面禁止包含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並於112年3月22日施行。 菸害防制修法就電子煙之管制措施已有相關規範,爰依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6條第4款規定,廢止「臺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 112年7月4日假臺中慈濟醫院辦理預告廢止「臺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說明會,由陳主任秘書淑芬主持,參與人數約10人。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2-05
- 發布日期: 2024-12-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 點閱次數: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