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衛生保健績優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獎勵要點)辦理。
二、本局為激勵績優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隊,依本獎勵要點辦理獎勵活動,獎勵對象及評選內容說明如下:
(一)績優個人:
- 服務年資滿一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300小時以上並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者,得依服務年資及時數,提報蘭馨獎、梅馨獎或松馨獎之獎勵。
- 提報同等獎項之頒授每人一次為限。
- 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訖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113)年6月30日止,請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
(二) 特殊貢獻獎:對從事危險性、困難度較高或特殊性質之志願服務工作,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者,得視需要頒給,不受服務年資及時數之限制。
(三) 績優志工督導:擔任志工督導總年資(含跨團隊)滿五年以上、且目前實際負責督導本局所備案或備查及所轄之同一志工團隊志願服務業務達三年以上之志工督導,並具優良事蹟者。
(四)績優團隊:
- 本市積極推動衛生保健工作且成立滿二年以上之公私立醫療、衛生機構、政府立案或許可設立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所屬之志願服務團(隊),志工人數達20人以上,運作良好並實際持續推展衛生保健志願服務。
- 不限於曾接受表揚之志願服務團體(隊),但須間隔二年以上,始具備再予推薦之資格。
三、凡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督導暨團體,請各志工運用單位依本獎勵要點提報推薦表及佐證資料、申請獎勵名冊等相關推薦文件,於113年7月31日前送本局辦理審查(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