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精神衛生法第22條及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審查適用對象:
(一)申請設立精神復健機構。
(二)申請私立精神復健機構變更負責人。
三、申請資格應備文件:
(一)依本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列設立申請人員,檢附本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相關文件函送本府衛生局錄案辦理。
(二)上述文件除公文外,其他文件應為1式7份。
四、審查辦理時間及收件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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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辦理時間 |
最後錄案收件截止日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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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 |
2月15日前 |
如遇國定假日,調整為後第一個上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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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6月 |
5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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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9月 |
8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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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2月 |
11月15日前 |
(一)截止日前完成送件,並經本府相關局處審查資料齊全者,方可排入審查會議。
(二)截止收件日,以本府衛生局上班日17時前,實際收到相關文件為准。
(三)截止日後送件,將納入下次審查會議審查。
五、審查會議辦理程序:
(一)請於開會通知單所載期限前,將簡報相關檔案上傳至本府衛生局指定之雲端,或送至本府衛生局存取,會議當天不接受簡報抽換。
(二)由機構負責人依機構服務及審查項目進行10分鐘簡報及答詢,委員現場提問(統問統答15分鐘)。
(三)簡報內容至少如下:
1.申請人(或新負責人)自我介紹,並簡介未來欲設立機構之服務類型、人數等基本資料。
2.本次申請機構設立地址、各樓層平面規劃說明。
3.組織架構、當地復健資源及行政管理等。
4.服務品質、服務對象來源及轉介流程。
5.緊急事件處理流程及辦法、申訴管道。
六、審查通過後之開業申請流程:
(一)經審查會議通過核發設立許可後,提送機構開業申請文件,至本府衛生局進行機構開業事宜。
(二)經本府衛生局及各局處進行現場聯合會勘,符合設立標準,始核發開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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