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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護理機構審查方式

一、依據105年9月8日105年度護理及長照機構第2次審查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排入「審查會」方式審議:護理機構(含一般護理之家及產後護理之家)之設置、擴充、地點變更、床數變更申請案。
三、以「書審」方式許可後,復提會報告備查:護理機構(含一般護理之家及產後護理之家)之負責人變更、名稱變更、床位配置變更、總樓地板面積變更、整建室修及空間規劃變更案申請案。
備註:惟針對有疑義之申請案,仍可提請本審查會議審議。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1
  • 發布日期: 2016-12-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 點閱次數: 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