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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及電影片映演業衛教宣導

一、依據臺中市營業衛生自治條例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娛樂業及電影片映演業應於明顯處所公告罹患流行性感冒、開放性肺結核或其他傳染性疾病者,勿入內娛樂或應戴口罩入內。
二、違反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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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28
  • 發布日期: 2024-11-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 點閱次數: 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