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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釋示民俗調理業者施行艾草溫罐按摩行為之適法性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5427衛部中字第1151860944號函辦理。

二、依據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三、按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第2點,所稱民俗調理,指為紓緩放鬆,單純運用手技對人施以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摩、經絡調理、指壓、刮痧、拔罐等 之非醫療行為。同規範第10點規定,民俗調理人員不得為易讓人誤認具有醫療效能之建議或宣傳。同規範第12點第1項規定,民俗調理人員不得對消費者執行醫療行為。

四、依據衛生福利部114731日衛部中字第1140019393號函,「艾葉」係收載於臺灣中藥典之中藥材,具溫經止血、散寒止痛、安胎等效能;又透過溫熱滑罐按摩方式提供服務,已涉及中醫之「灸法」,應由中醫師為之,或得由護理人員在中醫師指示下施行。倘未具前開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溫灸」、「拔火罐」等醫療行為,則受醫師法第28條規定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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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5-04
  • 發布日期: 2026-05-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 點閱次數: 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