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9月17日衛部顧字第1151963028號函辦理。
二、有關失智據點受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服務辦理之服務費獎勵認定原則,衛生福利部說明如下:
(一)考量近年極端氣候影響,部分地區雖未有天然災害 停止上班上課公告,卻因豪雨、淹水、道路中斷、交通停 駛或船班停航等情形,致失智據點無法依原規劃提供服務。前述情形經地方政府依個案事實審認,並留存相關佐 證資料者,得比照服務當週遇災防假或配合法令停止服務 情形,按停止服務時段比例調整服務費獎勵之最低標準。
(二)如非屬前開情形而未辦理課程,或由據點自行認定停課 者,不予獎助。
三、相關規定詳如附件衛生福利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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