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8月4日衛部顧字第1151962398號函辦理。
二、查社區式機構之業務負責人、社會工作人員或護理師(或護士)及照顧服務員(以下稱照服員)等人員設置規定,係訂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以下稱設立標準),另其中機構之業務負責人對機構業務負綜理督導責任,故於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1條訂有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由符合業務負責人資格之人員代理,合先敘明。
三、衛生福利部前於115年7月13日以衛部顧字第1151962056號函示說明,業務負責人代理人以登錄該機構人員為優先,現有工作人員不符合業務負責人資格情況下,代理人以支援報備方式短暫代理,尚無不可,是以業務負責人代理人應落實相關業務及督導責任,代理超過30日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外,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休(請)假權益或因故短期(30日內)不能執行業務者,得以支援報備方式因應,係明定業務負責人請假代理相關規範,併予敘明。
四、然日照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或護理師(或護士)及照服員實際提供服務為照顧之核心,倘因休(請)假無法執行業務或機構服務提供時段包含週六與週日時,應基於合乎設立標準規範及考量服務使用者最佳利益配置適當人力,分述如下:
(一)依設立標準第11條附件2第4點人員配置比例,以實際服務人數計算現場應置照服員人數(除登錄該機構之照服員,得併計已事前經同意之支援報備者)。如提供失能、失智混合型日間照顧服務,服務對象每8人應有照服員1人,未滿8人以8人計。
(二)機構開放時段為固定並應敘明於與服務使用者之服務契約內,機構基於管理及營運之責,本應依服務開放時間進行應置人力之排班,並合乎勞動基準法及與機構人員簽定之勞動契約,是以固定於週六週日提供服務者,機構內仍應有社會工作人員或護理師(或護士)於現場執行業務,渠等職類得以支援報備方式辦理。
五、綜上,設立標準為基礎法定應遵守之標準,為維護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之照顧品質,請機構配合辦理,本府將辦理無預警查核,如有違反上開規定者,將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8條規定之程序及內容裁處。

Facebook
Twitter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