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係衛生福利部函示,查合作社法第2條明定合作社為法人,考量勞動合作社之特殊性,得排除適用設立許可辦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法人或團體之董事、監察人、理事或監事,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該法人或團體及其所設立長照機構之工作人員),以符勞動合作社實際營運長照機構之情況。
案係衛生勞動合作社得否排除適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條第2項之規定相關疑義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1
- 發布日期: 2018-12-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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