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長照服務專區 > 長照法令規章及解釋函 > 長照相關解釋函 > 長照特約單位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有關65歲以上照顧服務人員投保商業保險承保年齡疑義一案,請依說明辦理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6月10日衛部顧字第1150123051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65歲以上照服員工作權益,並減輕長照機構進用高齡照服員之營運及職災理賠風險,爰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協助研議放寬商業保險,現將金管會函復結果函知本府,摘述如下:

(一)商業保險(如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業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或團體保險等)由保險公司基於其核保政策、風險胃納及風險控管機制等綜合評估其承保能力。

(二)另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產險公會)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查復,目前「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承保受僱人,並無以年齡65歲為上限;「業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則有部分產險公司承保65歲以上受僱人;另「團體傷害保險」亦有部分產險公司及壽險公司承保65歲以上人員。

(三)如遇具體個案投保疑義,得逕洽產險公會(電話:02-2507-1566分機125)或壽險公會(電話:02-2561-2144分機636)洽詢。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6-12
  • 發布日期: 2026-06-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