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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停業、復業、歇業」申請書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5條規定:「長照機構停業、歇業、復業或許可證明登載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前30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定。」。

二、停/歇業檢附文件如下:

  1. 與本局簽訂特約者,請提供完成終止特約證明
  2.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停---業申請書。
  3. 個案安置計畫。
  4. 工作人員註銷登錄申請書。
  5. 設立許可證書正本。

 

1:函文本局終止特約內容應載明歇業日期,附件請提供個案清冊(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居住地)。

2:個案安置計畫撰寫,請依據長照中心分派結果填寫,或載明「已於OOO日將個案交由長照中心重新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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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04
  • 發布日期: 2023-12-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