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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執行「陪同外出」(BA13)之照顧組合,居家照顧服務員自行回程取回交通工具期間是否可計入陪同外出服務時間疑義一案。

  1. 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照顧組合「陪同外出」(BA13)組合內容說明,內容為外出工具之安排、陪同外出及注意安全,依其給付目的,係針對長照服務對象因獨自外出,於交通路程途中有安全疑慮,始訂有本項照顧組合,故居家照顧服務員自行回程至長照失能者住家取回交通工具,顯難同時注意長照失能者安全,爰居家照顧服務員自行回程取回交通工具期間,不應有居家服務單位申報「陪同外出」(BA13)照顧組合費用。詳如附件。
  2. 至前開居家照顧服務員自行回程取回交通工具期間,依勞動部108年6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579號函之「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工時紀錄指導原則」第2點,從個案移動到個案所需之交通時間(即轉場工時),皆屬工作時間,故居家服務單位仍應符合本部107年4月30日衛部顧字第1071960579號函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參考範本第17條等規範,採時薪制之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交通工時之每小時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採拆帳制之居家照顧服務員,部分工時之照顧服務員換算結果,不得低於新臺幣200元。
  3. 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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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31
  • 發布日期: 2023-03-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7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