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1月21日衛部顧字第1111962311B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長照服務特定項目規定」及廢止107年5月17日衛部顧字第1071960570號公告「長照服務特定項目」,請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