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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長期照顧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疑義一案。

一、按長照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之申請及給付係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辦理,次依該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項目、核銷應備文件、保固書及評估報告書格式,準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相關規定。
二、查身心障礙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住家及其他場所之家具及改裝組件內容略以,其改善部分如須改變硬體結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房屋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須附租賃契約書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屋主出具之施工同意書),合先敘明。
三、上開規定述及需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旨為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涉及房屋硬體結構改變,需於屋主同意之基礎下進行修繕,以避免相關紛爭。惟貴府詢問申請人本身僅有房屋部分持分,卻需拿出其他家屬所有持分之房屋所有權證明,致民眾無法檢附完整文件而喪失補助機會1節,有關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取得規定,仍應以上開原則辦理,惟實務作業所遇房屋持有狀態多樣,請貴府參照其他縣市(例如:臺北市、桃園市及臺南市等)作法,並秉持維護轄內長照身心失能個案權益,依個案事實予以行政裁量。
四、依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1章總則之104.2無障礙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含設備),使建築物、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爰貴府函詢之身心障礙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稱「改變硬體結構」之定義,如包含在牆面或地面有施作痕跡,即屬「改變硬體結構」,請按上開規範辦理。
五、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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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1
  • 發布日期: 2022-08-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2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