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長照2.0專區 > 長照法令規章及解釋函 > 長照相關解釋函 > 長照特約單位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轉知衛生福利部函文有關居家式長照類服務對象結案相關疑義。

一 為維護個案長照服務品質管理,長照服務個案經A單位個管員及所轄照管中心追蹤評估結案後,如欲重新使用長照服務,應循長照服務流程,由個案向照管中心提出申請,重新開案、進行長照需要評估,由A單位個案管理人員擬定照顧計畫,其照顧計畫經照管人員簽核通過後始可派案服務單位。


二 查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第一節給付第九、九之一條規定略以「核定之長照服務額度除輔具服務、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喘息服務及另有規定外,以月為單位,未滿1個月按比率計算···;喘息服務額度的有效期限為1年」、「複評後新核定之長照需要等級及給付額度如有調高,給付額度按新等級回溯至核定當月1日生效···;如長照需要等級調低,給付額度依新等級自核定次月1日生效」。是以,重新核定之喘息服務照顧組合給付額度,如有因評估等級調整而有給付額度變動,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 承上,個案於照專評估後一年內有住院之事實,經結案後接受出院銜接評估者,其出院銜接評估視為複評處理。又出院銜接評估核定之失能等級未改變或失能等級改變,而喘息服務額度未改變者,其喘息服務計算區間係依前次評估核定日起算,不另重新計算。如失能等級改變且喘息服務額度高於前次評估結果,則喘息服務區間自出院銜接評估計畫核定月起算;失能等級改變而喘息服務額度低於前次評估結果者,則自出院銜接評估計畫核定月之次月起算。


四 如附件。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1
  • 發布日期: 2022-0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3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