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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社區式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基準及評鑑作業程序要點公聽會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第5條規定,長照機構每4年接受評鑑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新設立或停業後復業者,自營運或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二)原評鑑合格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或前一年評鑑結果為不合格者,自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二、為維護全國長照服務品質之一致,衛福部訂於107年12月5日(三) 下午2時於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公衛大樓101講堂(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17號)及107年12月12日(三)下午2時於正修科技大學生活創意大樓2樓演講廳(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40號),辦理107年度「居家式、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作業程序草案、評鑑基準草案」公聽會,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逕向衛生福利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蔡璧竹

連絡電話 02-8590-6217

傳真號碼 02-8590-6090

電子信箱 nhbichutsai@mohw.gov.tw

地址 11558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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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1
  • 發布日期: 2018-12-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