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第5條規定,長照機構每4年接受評鑑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新設立或停業後復業者,自營運或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二)原評鑑合格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或前一年評鑑結果為不合格者,自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二、為維護全國長照服務品質之一致,衛福部訂於107年12月5日(三) 下午2時於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公衛大樓101講堂(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17號)及107年12月12日(三)下午2時於正修科技大學生活創意大樓2樓演講廳(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40號),辦理107年度「居家式、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作業程序草案、評鑑基準草案」公聽會,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逕向衛生福利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蔡璧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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