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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暨修正條文對照表

事涉長照機構修正要點如下(詳見參考附件-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暨修正條文對照表):
(一)為提升火災發生時之通報效率,並避免延誤報案致生重大火災事故,增列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設備種類,及增訂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應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及其設置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增訂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
(二)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增列長照服務場所用途分類。(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修正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不論面積大小,皆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並允許一定條件下,得利用該建築物原有之自來水系統,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或與現行法令同等以上效能之滅火設備,俾確保該類場所主動式滅火之能力。(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增列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且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廚房排油煙管及煙罩應設簡易自動滅火設備。(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五)增列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之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使用之場所,符合一定條件下得免設避難器具。(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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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1
  • 發布日期: 2018-11-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