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長照2.0專區 > 長照法令規章及解釋函 > 長照相關解釋函 > 長照機構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衛生福利部107年9月19日衛部顧字第1070024915號函示-醫院、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於內部設置社區式長照機構之規定

主旨:有關社區式長照機構(小規模多機能)設立於醫院、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建築物內部,應有獨立出入口說明:
一、為普及社區式長照服務資源,提升整體服務量能,基於醫院、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業於社區廣布深耕,長照2.0鼓勵渠等機構在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相關規定及落實社區化服務理念之前提下,設置社區式長照服務機構(包括小規模多機能),以發展多元服務型態,滿足民眾照顧需求。
二、醫院、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於內部設置社區式長照機構,應有獨立出入口(不以1樓獨立大門為限),且社區式長照機構之服務使用空間須明確、完整區隔;通往社區式長照機構之動線無須經過醫院、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之主要作業區。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1
  • 發布日期: 2018-09-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