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長照2.0專區 > 長照法令規章及解釋函 > 長照相關解釋函 > 長照機構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具七年以上專任照顧服務員相關工作經驗」之認定原則

案係衛生福利函釋,有關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3條第1項第6款所稱「具7年以上專任照顧服務員相關工作經驗」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專任照顧服務員係專門任職於長照機構之照顧服務員,且該長照機構非以部分工作者身份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者。長照機構之範圍,包含:
1、106年6月3日長期照顧服務法實施後,凡能提供長照服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之規定設立長照機構。
2、長期照顧服務施行前,長照機構係指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2條規定之長照有關機構,以及第63條第1項之機構。
(二)至有關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前,且非屬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2條所稱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倘於106年6月3日後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之規定取得居家式長照機構之許可設立,且其聘僱之照顧服務員符合前開專任照顧服務員之認定原則,則照顧服務員於106年6月3日以前之工作年資,得由該居家式長照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同意認列。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1
  • 發布日期: 2018-02-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