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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第4目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居家式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主旨:有關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稱長照
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第4目所定文件1案,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旨揭應備文件,係參照96年7月27日訂定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及97年1月30日修訂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人為法人者,其設立應備文件均訂有應檢附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核准函影本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實務上前開應備文件之認定,有關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部分,參考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之經驗,係採認法人主管機關備查董事會議紀錄函,基此,旨揭應備文件可以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備查董事會會議紀錄或社(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函認定之。
三、至有關公司法人或商號等營利業務部分,係屬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後,新增可辦理長照機構之申請對象,考量公司法人辦理所營事業項目變更,均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其應備文件並已包含董事會議紀錄,其審查核准及應備文件,與申請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辦理方式類同,爰針對公司法人及商號申請社區式或綜合式(提供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籌設許可之旨揭應備文件,得以經濟部所發「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認定之,該核定書亦可認屬長照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所稱「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法人屬新設者,需取得附設社區式或綜合式(提供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設立許可後,再由公司法人主管機關許可公司設立,復考量相關規定及實務運作之可行性,新設公司法人者,免附旨揭應備文件。
四、另有關長照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4目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居家式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之認定文件部分,本部前業以106年9月21日衛授家字第1060801048號函釋在案,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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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1
  • 發布日期: 2017-10-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 點閱次數: 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