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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3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獎勵私立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招收身心障礙幼兒」(招收單位)及補助「身心障礙幼兒就學費用」(教育補助)。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26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0183號函辦理。

二、為推展身心障礙幼兒早期療育政策,本補助款所稱身心障

礙幼兒,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評估醫院)開立之綜合報告書「發展遲緩」證明或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規定之身心障礙學生,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稱鑑輔會)鑑定安置之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身心障礙幼兒。

三、本項補助款申請期限自【11431日至114410日】止,係補助本學期(11421日至114731)特教幼兒全學期就學所需,為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各幼兒園特教幼兒欲申請本學期是項補助款時,請逕上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確認幼生鑑輔會適用階段有效日期是否有效至114131(含當日)後;倘通報網鑑輔會適用階段有效日期未符前述有效期限或空白,請務必協助幼兒提出重新評估(鑑定)作業,並俟本市鑑輔會審核通過後,再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申請經費。有關

「招收單位」及「教育補助」申請規定說明如下:

(一)招收單位: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不含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非營利幼兒園及政府機關()與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私立特殊教育學校或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招收經本市鑑輔會鑑定安置之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身心障礙幼兒,並提供學前特殊教育(含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者。每招收1人,每學期補助該學校或機構經常門經費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同一身心障礙幼兒上、下午就讀不同機構或學校者,應擇一申領。

(二)教育補助: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經本市鑑輔會鑑定安置就讀下列機構者,依下列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幼兒學前教育補助」:

1、就讀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不含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非營利幼兒園、政府機關()與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每人就讀1學期,補助7,500元。

2、就讀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者,每人就讀1學期,補助7,500元。

四、有關網路填報相關資料,各教保服務機構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五、請各教保服務機構至「教育局全球資訊網→科室業務→特殊教育科→學前特教專區,類別選擇補助款」下載領款收據(請務必下載使用新式表格,勿使用舊表格),網路申請完成後,請務必依下列送件時間及地點收件(免備文),恕不接受信件郵寄,請各教保服務機構配合辦理:

(一)送件時間及地點(因校內停車位有限,請送件人員盡量共乘或轉搭大眾運輸工具)

1、11448(星期二),地點:本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

資源中心(豐原國小內,晨曦樓2201會議室)

(1)上午9時至12時:石岡區、外埔區、新社區、東勢區、龍井區、神岡區、梧棲區、大甲區、豐原區、和平區、大安區、后里區等12區。

(2)下午1時至4時:清水區、大肚區、沙鹿區、大雅區、潭子區、北屯區等6區。

2、11449(星期三),地點:本市特殊教育網路及鑑

定中心(樂業國小內,樂心樓4樓視聽教室)

(1)上午9時至12時:東區、西區、西屯區、大里區、霧峰區等5區。

(2)下午1時至4時:中區、南區、北區、南屯區、烏日區、太平區等6區。

(二)送件資料:

1、印領清冊(請由全國幼生管理系統造冊列印)

2、領款收據(鼓勵各教保服務機構提供臺灣銀行匯款帳戶)

3、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學生資料清冊(列印途徑:特教通報

網→特殊教育學生→確定個案(身障)→列印該頁面(需顯示「鑑輔適用階段/有效日期)」。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3-13
  • 發布日期: 2025-03-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保健科
  • 點閱次數: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