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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衛生福利部函釋示「長照服務個案需求等級及照顧組合生效日疑義」一案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9月18日衛部顧字第衛部顧字第1141961960號函辦理。

二、有關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下稱給付辦法)第13條,係規定長照給付對象(以下稱長照個案)複評後之長照需要等級(以下稱失能等級)生效日及複評前剩餘額度保留規定,另依衛生福利部113年8月27日衛部顧字第1131961879號函(諒達)說明,複評後若等級變更之照顧組合生效日為「複評當日」,合先敘明。

三、衛生福利部說明如下:

(一) 複評計畫之照顧組合生效日為「複評當日」:考量照顧計畫之簽審核定,為行政作業程序,應以「複評當日」作為該筆複評計畫之照顧組合生效日。

(二) 為確保複評日至計畫核定期間的長照服務能即時銜接與調整,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稱照管中心)及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以下稱A單位)應以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之異動通報功能或其他通訊方式,將本次複評異動內容即時通知長照服務提供單位(以下稱B單位),俾利B單位即時調整服務內容。

四、有關長照個案複評後失能等級為第1級,處理原則說明如下:

(一) 資格終止與生效日:

1.依給付辦法第7條規定,失能等級第1級為身體或心智未失能者,不納入本辦法給付範圍。

2.此類個案之複評結果,應自「照專複評當下」生效,不適用給付辦法第13條第3項。

(二) 複評結果告知與費用申報:

1.照管中心應於複評結果確認後,立即告知長照個案及其家屬資格終止事宜。

2.長照個案於複評前已使用服務,可申報費用。

3.範例:長照個案於當日複評前已使用長照服務,同日複評為1級時,其複評前已使用長照服務費用仍可申報。

(三) 續處理:

1.照管中心及A單位應同步通知原服務之B單位,告知該個案已停止適用給付辦法之服務對象資格。

2.B單位應主動關懷個案,了解其後續需求,即使個案不符給付辦法之服務對象資格,仍可自費購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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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9-30
  • 發布日期: 2025-09-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