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9月18日衛部顧字第衛部顧字第1141961960號函辦理。
二、有關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下稱給付辦法)第13條,係規定長照給付對象(以下稱長照個案)複評後之長照需要等級(以下稱失能等級)生效日及複評前剩餘額度保留規定,另依衛生福利部113年8月27日衛部顧字第1131961879號函(諒達)說明,複評後若等級變更之照顧組合生效日為「複評當日」,合先敘明。
三、衛生福利部說明如下:
(一) 複評計畫之照顧組合生效日為「複評當日」:考量照顧計畫之簽審核定,為行政作業程序,應以「複評當日」作為該筆複評計畫之照顧組合生效日。
(二) 為確保複評日至計畫核定期間的長照服務能即時銜接與調整,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稱照管中心)及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以下稱A單位)應以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之異動通報功能或其他通訊方式,將本次複評異動內容即時通知長照服務提供單位(以下稱B單位),俾利B單位即時調整服務內容。
四、有關長照個案複評後失能等級為第1級,處理原則說明如下:
(一) 資格終止與生效日:
1.依給付辦法第7條規定,失能等級第1級為身體或心智未失能者,不納入本辦法給付範圍。
2.此類個案之複評結果,應自「照專複評當下」生效,不適用給付辦法第13條第3項。
(二) 複評結果告知與費用申報:
1.照管中心應於複評結果確認後,立即告知長照個案及其家屬資格終止事宜。
2.長照個案於複評前已使用服務,可申報費用。
3.範例:長照個案於當日複評前已使用長照服務,同日複評為1級時,其複評前已使用長照服務費用仍可申報。
(三) 續處理:
1.照管中心及A單位應同步通知原服務之B單位,告知該個案已停止適用給付辦法之服務對象資格。
2.B單位應主動關懷個案,了解其後續需求,即使個案不符給付辦法之服務對象資格,仍可自費購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