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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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歷要求:具備以下資格其中一項: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護理、心理、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公共衛生、醫事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歷。 2、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 3、具護理專科以上學歷,且具精神科護理或專職從事精神病人關懷訪視服務經驗滿2年以上。 (本計畫核定前已任職為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者,其科系不受上開限制。) 4.具上開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本計畫核定前已任職為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者,其科系不受上開限制。) 5.領有護理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公共衛生師或醫事人員相關證書。 二.科系要求:詳如上述學歷要求。 三.駕照要求:機車或汽車(請檢附證明文件)。 四.工作經驗:詳如上述學歷要求。 五.語言能力要求:英語(普通)、台語(普通)。 六.使用電腦能力:電腦基本操作、文書處理、網際網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