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規定:1.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領有畢業證書。
二、…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並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前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衛生學分與第二款、第三款所稱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
及第三款所稱公共衛生相關工作範圍、年資之認定,由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委託該會為之。
三、今(113)年度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資格審查日期:即日起至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公告日止。
四、相關審查申請書、工作服務證明及海報電子檔等資訊,請逕至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網站
(網址:https://bit.ly/41XoK0p)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