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12月26日健保醫字第1120665451號函暨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藥品部分第64次會議暨
112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第4次會議辦理。
二、旨揭計畫修訂內容摘述如下:
(一)放寬矯正計畫疥瘡口服用藥給付規定:
增加文字「(九)承作院所或院所團隊於矯正機關內開立疥瘡口服藥物Ivermectin (如Stromectol)
不限使用鏡檢確認診斷,惟須檢附照片備查」。
(二)配合東部地區矯正機關調整及改制,調整論次計酬名單:
1.修正相關之矯正機關名稱,包含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一覽表、論次計酬矯正機關名單等文字。
2.臺東戒治所(同址原為臺東監獄)得申報論次費用。
三、餘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