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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釋示「有關公共衛生師執業,應加入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公共衛生師公會,如貴轄區域內未成立公會,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案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1023日衛部醫字第1121667571號函辦理。

二、因公共衛生師法自109年公布施行後,取得公共衛生師資格之人數尚需經一定時間始得累積一定數量,

     基於目前已設立登記之公共衛生師公會僅為社團法人臺北市公共衛生師公會,爰公共衛生師申請執業登記

     處所之所在縣市,如未成立公會,可先行加入社團法人臺北市公共衛生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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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1-22
  • 發布日期: 2023-1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 點閱次數: 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