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0月18日衛部口字第1122060385號函辦理。
二、牙醫診所得視業務需求設置牙體技術人員,依法於口腔外執行牙體技術業務,從事牙冠、牙橋、嵌體、矯正裝置之製作、
修理或加工業務;基於牙體技術人員於牙醫診所及牙體技術所執行牙體技術業務品質及工作安全之一致性,
爰設置牙體技術人員之牙醫診所仍以設有牙體技術設施為宜,並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
以與診所獨立診療室及候診場所區隔。
前揭設施得參照牙體技術所設置標準第3條第2款設施規定,並依照牙醫診所業務需求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