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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函知於113年3月8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282號公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並自113年5月1日生效。

  1. 為明確各類型長期照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爰公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係配合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於111年9月2日修正(附件1),將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包括社會工作師)及醫事人員證明文件特別自「專」字,分別調整為「教保」、「社工」及「醫事」字,以臻明確。
  2. 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據以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人員核發認證作業,修正公告前原持有專字認證者,於辦理本辦法第7條及第8條補發、換發或更新認證需求,始汰換原專字認證。
  3. 倘實際提供長照服務有辦理多重長照人員職類認證需求,亦得主動向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認證;另若為此公告修正前已完成首次更新認證者,且有辦理多重長照人員職類認證需求,免收換發證書費用,並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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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21
  • 發布日期: 2024-03-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