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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COVID-19核酸檢驗」及「自費COVID-19核酸1:10池化檢驗」醫療項目之核定收費標準公告

醫療院所及醫事機構自即日起應依核定公告之「自費COVID-19核酸檢驗」及「自費COVID-19核酸1:10池化檢驗」收費標準收取費用,於該收費標準範圍內得逕予收費,無需另向本局申請核定。倘收費金額逾本市衛生局已核定金額者,請依臺中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第2點第2款第6目規定,檢附佐證資料主動函報新增(調整)自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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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6-13
  • 發布日期: 2023-06-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 點閱次數: 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