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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電子煙專賣店,是否違法?

已違法,菸害防制新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製造、輸入業者,違法製造、輸入、廣告,處1千萬至5千萬罰鍰。一般民眾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20萬至100萬罰鍰;販賣、展示者,處20萬至100萬罰鍰。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7-17
  • 發布日期: 2023-07-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保健科
  • 點閱次數: 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