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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主動尋求戒治,過幾天被查獲,但法官仍起訴,不是聽說只要被查獲前已經有就醫就免受處罰?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1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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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5-20
  • 發布日期: 2024-05-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心理健康科
  • 點閱次數: 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