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於尊重生命及人道精神,有關終止妊娠20週以下之死胎,民眾得持醫療院所開立之母體診斷證明書至本市生命禮儀管理處申請辦理死胎火化事宜。二、另為確認死胎來源以避免爭議,請申請人填具切結書並檢附相關身分證件後憑辦。三、惠請各醫療院所協助開立診斷證明書並宣導相關醫事人員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