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度失智照護服務計畫」申請作業須知辦理。(俟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度失智照護服務計畫」申請作業須知後,如有新增規定,據以辦理計畫書修正)。
二、補助項目:
(一)分項計畫一:設置失智共同照護中心(下稱失智共照中心)。
(二)分項計畫二:設置失智社區服務據點(下稱一般型失智據點)。
(三)分項計畫三:設置權責型社區服務失智據點(下稱權責型失智據點)。
三、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止。
四、資格條件:
(一)失智共照中心
1.本市合法立案,具神經科或精神科者之醫事機構。
2.如屬新申請單位,以未設置失智共照中心之行政區及失智人口分布密集區域優先布建。
(二)一般型失智據點
1.本市合法立案之醫事、長照、社福機構(團體)(含社工師事務所)、照顧服務類勞動合作社或其他失智相關服務等單位。
2.公寓大廈戶數達一百五十戶以上,經報備成立十年以上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且經表揚獲評鑑績優,提供鄰近社區服務成效卓著者。
3.如屬新申請單位,以未設置失智據點之行政區及失智人口分布密集區域優先布建。
(三)權責型失智據點
1.本市合法立案,以設有精神科、神經科、一般內科或家庭醫學科任一科別之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為限。
2.112年(含)以前,業依據衛福部函頒「失智照護服務計畫」設置之一般型失智據點,且有轉型意願之各層級醫院。
五、徵求家數:12家失智共照中心、49家一般型失智據點及2家權責型失智據點(實際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
六、審查方式:採本局初審及專家審查會議複審機制進行審查(申請失智共照中心及權責型失智據點者,除書面審查外,須列席審查會議簡報;申請失智據點者,以書面審查為主),審查標準詳見本計畫申請作業須知。
七、個別補助受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詳見本計畫申請作業須知補助標準。
八、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估列9,401萬6,000元,惟衛生福利部尚未核定115年度本計畫經費,屆時依實際核定為主(服務單位經費依本局統籌分配為主)。
九、因115年度衛生福利部失智照護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尚未公布,故請申請單位參照114年度基準及使用範圍先行規劃,後續仍應依衛生福利部公布之115年度基準及使用範圍為主。
十、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十一、申請本計畫所需之相關表單,均已收錄於申請作業須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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