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10月14日衛部照字第1141541189號函辦理。
二、旨揭計畫「醫療團牙醫醫療服務」可至一般護理之家提供服務,其機構內部須設置固定牙科診間和醫療設備器材(含可正常操作且堪用的診療椅和相關設備、氧氣、急救藥品等);適用對象為機構內之身心障礙住民;服務內容以提供牙周病緊急處理、牙周敷料、牙結石清除、牙周暨齲齒控制基本處置、塗氟、局部治療、簡單性拔牙及單面蛀牙填補等服務為限。
三、如「一般護理之家」已符合前述設備規定,且有意願接受旨揭計畫醫療團至機構內進行牙醫醫療服務者,請於114年10月23日前由機構逕行函報衛生福利部(以衛生福利部收文日為準),內容須包含:
(一)有意願接受旨揭計畫醫療團牙醫醫療服務,並填報「參與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計畫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醫療團牙醫醫療服務需求表」。
(二)檢附機構內固定牙科診間和醫療設備器材之照片,含可正常操作且堪用的診療椅和相關設備、氧氣、急救藥品等。
四、衛生福利部將審視一般護理之家所報資料,評估牙醫服務需求,並提供名單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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