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申請作業須知」公告如下: 一、申請時間(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階段:113年7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第二階段:114年1月1日至114年3月1日。 * 本補助原則於住民入住天數累計滿 180 天(含)後提出申請,若入住期間累計至該年底未滿180天者(如:個案離開機構不再入住…等),請於第 2 階段提出申請(個案死亡除外)。 二、補助條件:補助對象為113年度入住機構之住民,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即可提出申請。 (一) 入住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 具下列補助資格之一: 1. 中、重度失能者: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含)以上,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含)以上者。 * 長照需要等級認定方式:經地方政府照管中心之照顧管理專員以照顧管理評估量表進行長照需要評估,並依系統判定產出長照需要等級;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者,可比照長照需要等級4級以上申請本方案補助,免經評估。 (三) 入住天數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計算(日曆天)。 以下情況不得列計入住天數之條件: 1.機構喘息服務期間(領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補助)。 2.出入機構天數採算進不算出。 3.補助天數計算:本年度長照需要等級及身障證明效期認定得以補助年度之天數計算期間內(含入住前)取得之長照需要等級,或補助年度之天數計算期間內完全具有效期之身障證明,並以申請當下最新一筆等級資料為補助依據,另申請當日(含)以前113年度中之入住天數予以核算,申請日之隔日起,剩餘入住天數該年度不再補助,且不得累計至下年度計算。 三、補助金額:符合補助條件者,依補助資格,採補助年度1次性、定額發給,擇一資格、擇一階段領取,補助金額如下表:
符合前點補助資格者,如當年度累計未達180天,則逐月檢核登錄於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中之每月入住天數,以連續住滿1/2日曆天之月份,每月補助總金額1/12(1萬元或5千元),並一次性給予補助金額。 四、 檢附文件: (一) 申請書(如附件) (請黏貼申請人身分證、使用機構者身分證、使用機構者或機構簽約者存摺影本),倘因機構使用者與外界聯繫不易,建議申請書之申請人填寫機構簽約人,俾利補助申請之資料補正及相關事宜聯繫。 (二) 入住機構契約書影本(僅需附上可確認入住機構、住民、簽約人、入住期間、簽約日期等資訊之部分)。 (三) 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影本(至少需113年度6個月)。 (四) 長照需要等級或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 (五) 其他:受理機關審核需要之文件。 五、受理窗口:掛號郵寄至「最近1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本市申請窗口如下:
(一)本年度已經領有下列政府補助之一者,本案不予補助: 1. 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領取補助者。 2. 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 3.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兒童及少年,經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且家長未付費者。 4. 輔導會所屬榮民之家之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者。 5. 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附設護理之家收住之公務預算補助住民。 6. 依其他法令領取性質相同之補助或津貼者。 (二)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領取本方案補助後,當年度不得重複申請上述各項費用補助。 (三)符合補助條件之使用機構者,於申請日前已離開機構返家或已歿者,因已有入住機構事實,亦可提出申請。 (四)補助對象為具本國國籍之國民。 (五)本公告內容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2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申請作業須知」辦理。 七、相關訊息查詢:衛福部長照專區/住宿式機構服務。 八、申請表單及申請須知請至下方詳閱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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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自113年7月1日開始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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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29
- 發布日期: 2024-06-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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