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規定修改「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修改前第13點第4項。 原為:「訓練單位應於學員參訓當日,為學員辦理參加訓字號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事宜,及於學員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當日辦理退保作業;學員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因相關規定未能投保勞工保險者,訓練單位應為其投保二百萬元(含)以上之平安意外保險,其中應含二十萬元(含)以上之意外醫療保險。」 修改後為「訓練單位應於學員參訓當日,為學員辦理參加訓字號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事宜,並於學員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當日辦理退保作業。」 詳請參閱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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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修正發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第13點規定發布令及行政規則規定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6-27
- 發布日期: 2024-06-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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