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3月27日衛部醫字第1121661201號函及本局112年度幼兒專責醫師制度計畫。
一、合約資格:
(一)本市領有開業執照之兒科及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參加本計畫之院所也應同時具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兒童預防保健特約院所及疾病管制署預防接種合約院所資格。
(二)位於兒科/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缺乏地區之衛生所(限本市石岡區、和平區(含梨山衛生所)、外埔區、大安區
及新社區衛生所),得免具備「國民健康署兒童預防保健特約院所」及「疾病管制署預防接種合約醫療機構」資格。
二、接受申請期間及決定程序:公告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期間凡有意願且符合合約資格之醫療院所皆可提出申請,
經本局審查通過後,通知締約並執行合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