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衛生福利部104年2月25日部授疾字第1040300224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締約內容係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之前置作業抽血業務,以利指定醫事機構進行檢驗。
二、合約資格: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事團體或醫事人員等能完成締約內容者,且執行人員需領有醫師或醫事檢驗師或護理師(士)證書並領有本市執業執照。
三、接受申請期間及決定程序:公告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期間凡有意願締約者,皆可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通知締約並執行合約內容。
四、意見徵詢期間:公告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就本案相關問題,可向本局聯絡窗口-疾病管制科賴小姐04-25265394分機5211諮詢。
五、合約書及申請資格審核表如附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