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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醫事檢驗所是否可派員工外出向民眾或商家招攬醫事檢驗?

1.醫事檢驗師法第12條規定,醫事檢驗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檢驗單為之。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或自費至醫事檢驗所檢驗之項目,不在此限。
2.醫事檢驗所自行派員在外招攬醫事檢驗業務之行為,屬於違反同法第30條規定,所稱之『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可處2-10萬元罰鍰。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1
  • 發布日期: 2011-01-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 點閱次數: 1220